一、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发项目立项资料。可进行网上报送或者前往大厅备案。
二、报送的资料内容包括:
1、《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按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四类分别填报,表式可以从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
2、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规定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局等内容)
三、有鉴定需要的企业可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
四、企业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研发项目分类,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情况归集表》等相关附表中,并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同时报送: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委托研发项目受托方提供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