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可是门技术活,这个大家都不能否认吧,因为专利的审查是非常严谨的,因而专利说明书的撰写就必须专业而详细,否则的话有可能会造成权利损失!那接下来就来例举一些专利申请中有可能会造成权利损失的细节。
专利说明书中用词不当
1.“转发”和“发送”
在通信中时常采用“转发”和“发送”,发明者在技术交底书中通常很随便地使用这两个词。深究起来,“转发”表示网络传输中间节点的动作而不能用以源节点,“发送”中间节点和源节点都可以使用,因而“发送”比“转发”的范围大。
2.“由…组成”和“包括”
发明者在技术交底书中使用“由…组成”和“包括”这两个词也很随便,殊不知“由…组成”是个封闭的词而“包括”则是开放的词。
例如,“a包括a1和a2”,还能够增加新的技术性特征,如“a进一步包括a3”;但是“a由a1和a2组成”,则不能增加新的技术性特征了。
当然了类似的还有很多,上边两个只是“栗子”。为了能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必须要注意措辞。
没有挖掘技术方案本质
通常企业专利管理人员通过专利代理人是不是对发明者提供的原始交底书进行挖掘来判断专利代理人的服务水平
1.通信中通过扩展通信协议实现发明目的
在通信专利申请中,时常会碰到通过扩展协议来解决技术性问题。发明者在技术交底书一般情形下只能公开化该协议扩展的字段。大家都知道,单纯协议及其字段是定义为智力活动规则,并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因而如果单纯按照发明者给出的技术方案撰写权利要求或是与现有技术性差别仅仅在于字段定义,则会被审查员以专利法25条驳回。该类技术方案应当从原理的角度挖掘,而不是依靠某一个具体通信协议扩展。
2.涉及到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尤其是用以商业上的发明
电子商务、银行及计费相关的专利申请,发明者往往公开化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性差别仅仅在于:通过计算机实现的商业流程、银行业务流程及计费流程的自动化,而所述的商业流程、银行业务流程及计费流程刚好是人为要求,归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一样往往被驳回。该类专利申请换一个角度思考以避免被认为是智力活动规则,例如,重点挖掘数据处理,且只是该数据处理的技术方案应用领域可以是电子商务、银行或计费等。
3.涉及到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尤其是涉及到应用类
有关单纯应用类的专利申请,例如:网上聊天、短信业务、手机铃声、软件升级、检索、网络发布等,发明者公开化的技术方案往往是用户操作说明或是产品使用说明,只是强调其功能应用,压根不是技术方案,而专利法恰恰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为技术方案。如果专利代理人把用户操作说明作为技术方案而不进行挖掘,那么这样的专利申请只不过白白浪费申请的钱,并不会获得任何有效性的权利。
专利作为技术含量最高的知识产权,在申请过程中为了专利权的稳定性及尽量大的权利范围,需要专利申请人或是专利代理人在非常了解专利详情的另外,在说明书撰写的过程中注意措辞和描述方式。需要完善的地方都无法忽略,尽量提升一次通过的概率,另外也提升专利权的稳定性和权利范围,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