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企业[2013]264 号)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四新”经济发展要求,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 发展之路,促进本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精特新涵义
(一)专业化。专注核心业务,具有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
(二)精细化。具备精细化的生产、管理或服务,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
(三)特色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产品或 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
(四)新颖化。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 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
二、认定标准
(一)通用标准
1.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规定。
2.企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1000 万元。上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或连续 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10%。
(二)专项标准
1.专业化。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 内达到全国前十名。
2.精细化。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含 1 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 项以上(含 3 项),或者近两年以来 经过权威机构认定的市级以上专有技术 1 项以上(含 1 项),R&D 投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例超过 3%,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区(县)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工程中心。(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3.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近两年内主持制 (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 市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明日之星等品牌称号。
4.新颖化。 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行为的改变,符合“新 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认定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或复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3.环保不达标或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4.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扶持与管理
(一)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重点,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品牌建设、 管理提升、融资服务等方面优先提供适需有效的针对式服务。
(二)对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月度统计调查制度,企业应按 要求填报统计调查表。
(三)对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对已获得“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由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协调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资格认定和复核。认定和复核通过的企业对外公示,公 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文件公布和企业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官网和市中小企 业服务互动平台公告。对不参加复核或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上海市“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称号。
(四)每年申报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