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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专利的方法专利的权利内容关于这些你了解多少?

2020-02-19


     今天呢我们跟着中外企知识产权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下产品专利的方法和权利内容。发明专利可以分为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前者保护产品,后者保护方法。而实用新型专利只能是产品专利,用于保护实用新型产品。那么我们接下来就一起详细的了解下吧!
 
  1.享制造权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是一种受到专利权控制的独立行为。只要专利产品是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的,即使该产品没有被销售,制造行为也构成直接侵权。
  例如,某人在专利权保护期届满之前擅自制造了一批专利产品,但等到该专利权届满后再进行销售。虽然销售行为并不侵权,因为该行为实施时专利权已不再受保护,但在专利保护期内的制造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2.享使用权
 
  专利权人有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产品的专有权利,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自己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专利产品,即意味着其已经许可购买者使用专利产品。但是,如果有人擅自制造专利产品或销售该专利产品,购买者即使并不知道该专利产品是未经许可制造的,也不能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产品,否则,将构成对使用权的侵犯。
  这是因为对专利权的直接侵权与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一样,并不以主观过错为前提,只要未经许可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就构成直接侵权;过错只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而不影响对侵权行为的认定。
  例如,某空调厂擅自生产他人享有专利权的新型节能空调并加以销售,某公司从空调厂购入该空调后即安装使用,无论该公司是否知晓该空调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使用该空调的行为仍然构成对专利产品使用权的侵犯。
  再如,计算机制造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入了一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生产的芯片,用于计算机生产线的自动控制,该行为也是专利侵权,需要指出的是,使用者往往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正常价格购买了侵权产品,此时使用者虽然因无过错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9仍可能给许多使用者带来较沉重的负担。
  基于这种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能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以及已支持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使用者不承担停止使用的责任。
 
  3.享销售权
 
  专利权人有为经营目的销售专利产品的专有权利,未经许可以经营目的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与使用权相类似的是,专利权人自己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专利产品之后,购买者就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对购得的专利产品进行转售。但如果专利产品是未经许可而制造的,则首次销售该专利产品者是侵权者,且无论购买者是否知晓该专利产品是未经许可而制造的,其再行转售的行为都构成专利侵权。根据司法解释,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属于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则属于销售行为。
 
  例如,计算机公司购入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生产的芯片后,将其安装在用于计算机生产线的自动控制装置中,也就是用于制造该控制装置并使用该控制装置,则该行为侵犯使用权,因为此举让芯片在控制装置中发挥了功能即使用价值。如该计算机公司销售装有该芯片的计算机,则侵犯销售权,因为作为零部件的芯片也随整机被销售。当然,如果该计算机公司未经许可直接制造该芯片,则侵犯了制造权。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另行规定了许诺销售权,因此,如果仅仅未经许可将专利产品摆放在货架上,或者以广告等方式加以推销,但尚未有人购买,则该行为侵犯的是许诺销售权,而不是销售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就属于《专利法》规定的销售。


 
          
 
  4. 享进口权
 
  专利权人享有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专利产品的专有权利,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口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从表面上看,规定进口权似乎是不必要的,因为只要进口的专利产品在境内的销售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明示或默示许可,该销售行为即构成专利权侵权。
 
  但实际上,如果专利权人不享有进口权,无法在海关将专利产品拒之于国门之外,一旦从国外进口的专利产品进入国内商业流通并分销至各地,专利权人就很难再对侵权销售行为一一加以追究。而有了进口权,他人未经许可将专利产品输入国内的行为本身即构成直接侵权,而无论其在进口之后是否有销售或许诺销售行为。这就使得专利权人能够借助海关的执法力量阻止专利产品被输入国境,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特殊规定仅适用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这是为了维系方法专利权人与产品制造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果获得发明专利的方法仅能用于制造“旧产品”,而“旧产品”原本就可以用“旧方法”制造,而且很可能有许多不同的制造者,那么要求“旧产品”的所有制造者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用专利方法制造,会使方法专利权人的诉讼成本大为降低,有可能引发滥诉。而当专利方法是用来制造“新产品”时,由于这种产品原本并不存在,他人提供的“新产品”就很有可能源于未经许可使用的专利方法,此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才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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