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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及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2022-01-28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主要分为方法发明和产品发明两类。其中,方法发明是指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种技术问题而开发的制造方法、操作方法和工艺流程,如减少熏鸡营养损失的制造工艺和自动推荐产品信息的方法。发明是指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由人们通过研究开发。该产品可以是虚拟产品,例如用于过滤网络广告的模块等。也可以是实体产品,如具有识别功能的终端。发明人(或申请人)为了获得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可以对发明人在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过程中提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及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实践中,发明人在明确技术方案时,通常侧重于对技术方案具体实施过程的描述,可能没有提及或很少提及技术方案实际对应的产品侵权形式。但是,如果专利申请是在没有考虑产品侵权形式的情况下提出的,通常在确认阶段对专利授权的前景影响不大。但是在后续的侵权判定过程中,可能会给专利权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比如以目前手机的人脸识别功能为例,发明人提出的技术方案是如何实现用户的人脸识别,以及手机解锁手机的过程。但是,如果我们只围绕这个过程申请专利,而不保护厂商生产销售的产品(即实现人脸识别和解锁手机的应用程序),在最终的侵权判定过程中,由于手机厂商不生产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同时, 应用开发者很难通过在手机上运行应用来获取实施人脸识别侵权的证据,这可能会导致手机厂商或者应用开发者认定不存在侵权。

                     
                       

 
  从专利权人的利益出发,认为代理人在为发明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既要详细、清晰地体现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又要考虑基于发明创造的产品侵权形式在实际场景中的权利要求布局,尽可能全面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首先,考虑围绕专利产品可能的侵权形式的权利要求布局。
  在实际应用场景中,专利侵权的条件包括侵权产品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所涉及的专利产品可能的侵权形式可能包括:发明创造相应的实物产品,如前述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或多个网络设备构建的系统等。虚拟产品,如前述可自动过滤网页广告的功能模块(或系统);方法,如制造或使用新产品的方法;云服务,如提供远程服务的人工智能服务;可以在设备上下载和运行的应用程序,如软件平台(如常用的“应用程序商店”)中的应用程序等。相应地,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要注意发明人的专利技术在实际应用中会对应于哪一种或哪几种专利产品,从而可以基于专利产品的实现来布局相应类型的权利要求。
  为了便于理解,还是以上面提到的带人脸识别的手机为例。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需要分析专利在实际申请场景中可能存在的专利产品侵权形式。其中,大多数专利技术方案对应的专利申请文件通常都会布局方法类型的权利要求,用于揭示手机实现人脸识别和解锁手机的具体过程。由于是发明专利的总权利要求布局,本文不再过多赘述。
  例如,在一个例子中,移动电话的制造商可能生产具有这种面部识别功能的移动电话,就像市场上大多数用户目前使用的智能电话一样。这些手机在出厂时就带有这种人脸识别功能。此时可能侵权的对象是手机厂商,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生产的专利产品是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如物理设备)。因此,在为本专利布局权利要求时,除了方法型权利要求外,还需要针对手机的物理产品类型布局一套产品权利要求,如: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该终端包括处理器和存储器;
  存储器用于存储程序指令;
  处理器用于执行程序指令以使终端执行根据权利要求XX至XX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或者,当确定在移动电话中存在用于实现面部识别的必要组件时,移动电话的物理产品类型的权利要求也可以是: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组成元件1、组成元件2和组成元件3;
  其中,组件1用于XXX;
  组件2用于XXX;
  组件3用于XXX。"
  再比如,手机在生产时可能不具备人脸识别功能,但从软件平台下载相应的应用程序后,应用程序在手机上运行时可以使手机具备人脸识别功能。此时可能侵权的对象是应用程序的开发者,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生产的专利产品是具有人脸识别逻辑的应用程序。因此,在为本专利布局权利要求时,还需要为应用布局一组产品权利要求,例如:
  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其特征在于,当其在计算机设备上运行时,该计算机设备可以执行根据权利要求XX至XX中任一项的方法
  其中,计算机程序产品的可专利性在现阶段可能不是很明确,具体体现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在某些情况下,确定计算机程序产品暂时不受专利法保护,并且专利产品形式未被授权,而在其他情况下,允许计算机程序产品存在。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专利技术解决方案可能主要是由于应用程序在运行过程中数据处理逻辑的改变,使得应用程序独立于特定的硬件设备,以至于可能侵权的对象通常不是硬件设备的制造商,而是提供应用程序的开发者。因此,对于纯软件修改型的专利技术方案,一个非常重要的专利产品形态就是计算机程序产品。此外,近年来,专利法逐渐放宽了计算机程序产品的可专利性。因此,当专利产品的形式可能是应用程序时,笔者建议应注意通过计算机程序产品对其进行保护。
  其中,计算机程序产品的可专利性在现阶段可能不是很明确,具体体现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在某些情况下,确定计算机程序产品暂时不受专利法保护,并且专利产品形式未被授权,而在其他情况下,允许计算机程序产品存在。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专利技术解决方案可能主要是由于应用程序在运行过程中数据处理逻辑的改变,使得应用程序独立于特定的硬件设备,以至于可能侵权的对象通常不是硬件设备的制造商,而是提供应用程序的开发者。因此,对于纯软件修改型的专利技术方案,一个非常重要的专利产品形态就是计算机程序产品。此外,近年来,专利法逐渐放宽了计算机程序产品的可专利性。因此,当专利产品的形式可能是应用程序时,笔者建议应注意通过计算机程序产品对其进行保护。
  第二,可以基于发明人建议的专利产品形式的实施来布置权利要求。
  诚然,权利要求的布局越全面,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就越好,但同时权利要求的数量也会越多,这将使专利权人在确认阶段为实际审理付出更多的代价。而且,对于一些专利案例,理论上存在的专利产品形态在实际申请过程中可能并不一定存在。因此,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也可以考虑发明人确认的专利产品形式的实施可能性,考虑专利产品形式对应的权利要求的适当布局。
  例如,假设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是改进现有硬件系统中控制装置的控制逻辑,使得控制装置可以通过更精简或更高效的控制逻辑来提高硬件系统的性能。此时,与上述对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的专利分析类似,理论上,可能侵权的对象是硬件系统的操作者,实施专利技术方案所产生的专利产品是操作者操作维护的硬件系统;或者,可能侵权的对象是应用程序的开发者,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生产的专利产品是开发的控制逻辑更加精简或高效的应用程序(控制装置可以通过下载更新应用程序来更新控制逻辑)。
  但是,根据与发明人的沟通,在实际应用中,专利权人或应用开发者可能不会简单地开发应用程序来实现新的控制逻辑,更不会基于实现难度的考虑来实现性价比等,通过软件平台将应用程序配置到硬件系统中的控制设备上来实现控制设备控制逻辑的更新。因此,申请程序这种专利产品形式在实际应用场景中实现的可能性很小,甚至不可能。通常更常见的实现方式是硬件系统的操作人员使用专利技术方案中设计的控制逻辑独立更新控制装置的控制逻辑。此时专利产品的保护重点可能不在于产品的销售水平,而在于产品的使用水平。基于此,代理在布局权利要求时,应结合发明人的建议,为硬件系统的操作人员布局相应物理产品的权利要求,如:
  一种硬件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硬件系统包括设备1、设备2和控制设备;
  其中,装置1用于XXX;
  设备2用于XXX;
  控制装置用于XXX(对应新的控制逻辑)。"
  第三,各级专利产品形态要分开布局。
  针对一些专利案例,专利产品的形式可能从简单到复杂不等,产品实现的层次也有很多。相应地,产品制造商可能生产或销售的专利产品可能是这些级别的产品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代理人在申请文件中部署权利要求时,对于同一类型不同级别的专利产品,应分别布局不同级别的专利产品对应的权利要求,以便在后续侵权判定过程中,利用对应的权利要求更方便地定位厂商的产品。
  例如,发明人提供的专利技术方案可能是为了改进某个芯片的功能或实现该功能的数据处理过程,使代理人在为专利技术方案布局权利要求时,可以为该芯片布局与物理产品相对应的权利要求。然而,在实际应用场景中,硬件制造商可能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不一定是芯片级产品,而是可能包括与芯片集成的更复杂的产品,例如与芯片集成的处理器等设备上的一些设备。再者,厂商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也可以是集成了更多设备的更复杂的硬件产品,比如完整的计算设备,其中包括处理器,处理器中的芯片就是发明人提供的专利技术方案中设计的芯片。基于此,代理在布局物理产品对应的权利要求时,不仅需要芯片级对应的物理产品的权利要求,还需要处理器级对应的物理产品的权利要求和计算设备级对应的物理产品的权利要求,如:
  n .一种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片用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XX至XX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N+1。一种处理器,其特征在于,该处理器包括根据权利要求n的芯片..
  N+2。一种计算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设备包括根据权利要求N+1的处理器。
  这样,无论制造商生产或销售何种级别的实体产品,专利权人都可以通过相应级别的权利要求对应实体产品,便于侵权产品在侵权判断过程中的定位,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权人将自己创造的技术方案向社会公开贡献并取得相应专利权时,如果专利权人贡献的应当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权利要求的布局等原因造成的,在存在侵权时,由于专利产品形态的差异,很难认定对方侵权或者侵权赔偿程度不够,对专利权人极其不公平,专利权人专利申请的意义和价值将大大降低。因此,为了保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如何从专利产品可能的侵权形式中布局权利要求,从而形成能够有效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高质量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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